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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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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论坛小编
时间:
2026-6-6 00:22
标题: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一、案件事实
2026年2月28日,霍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霍山县公安局线索移送,线索中显示:“2026年2月4日,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镇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与儿街镇鸟观嘴村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二楼客厅存储二十一箱爆竹和一挂金满堂大地红爆竹,并存在对外销售行为。”3月12日,霍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与儿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吴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违法依据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A档“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霍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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