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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12-18 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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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论坛小编 于 2023-9-15 14:59 编辑
霍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3年10月1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居民死亡后应实行火化。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党员、干部应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
四、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医疗单位要及时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并按规定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杜绝尸源流入社会乱埋乱葬。
五、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的,或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职工未按规定火化和安葬,以及弄虚作假、伪造火化证等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家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依法打击。对殡改工作执行不力,执行属地属事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
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64—3906337
2023年8月31日
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应实行火化。对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化的,不予发放丧葬补贴、抚恤费、遗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严禁制作、经营丧葬封建迷信用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以制作、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未经审批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九条 县级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等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遗体接运工作坚持乡镇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等阻挠殡改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支持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殡葬改革实行目标管理。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改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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