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6139
- 注册时间
- 2007-8-23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精华
- 听众
- 收听
- 金钱
- 霍币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12-18 08:27 |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
案件事实
2026年3月3日,霍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霍山县公安局诸佛庵镇派出所线索移送,线索中显示:“2026年2月10日,盛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装载烟花爆竹从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运输至霍山县诸佛庵镇辖区内售卖,在途经霍山县诸佛庵镇大岭村路段时被诸佛庵镇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办案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发现盛某某存在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行为”。3月17日,霍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盛某某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其本人承认了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且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
违法依据
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A档“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霍山县应急管理局对盛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