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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5-17 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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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1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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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应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予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2、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制作、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九条 县级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改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改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霍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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