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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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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7-2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手机,用于接收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并采取ATM机取款、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帮助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共计4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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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3-7-23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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