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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12-18 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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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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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霍山县农业农村局对程某违规垂钓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程某于2024年8月20日在白莲崖水库凌晨1时至5时使用违规钓具,非法捕捞保护鱼种蒙古红鲌、翘嘴共计5.445公斤。该区域属于霍山县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起纳入“长江十年禁渔”范围,全年禁止一切捕捞、垂钓活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以3000元罚款。
程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果,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法官提醒:一汪碧水,一份责任;一杆一钩,皆是底线。垂钓虽是休闲娱乐,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莫因一时“渔乐”越生态红线,勿因一时“侥幸”触法律铁网。绿水青山的画卷里,你我皆是执笔人,让我们一起携手共护一库碧水,共绘一幅“水清鱼跃、人水和谐”的生态画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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