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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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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18 08: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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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30 1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你们好!


    烟花爆竹经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重大,不容有丝毫疏忽。为确保您依法合规经营,保障经营安全,现向您提出以下要求,请您严格遵守并认真落实:


    一、依法持证经营  您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将证件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严禁无证经营、超许可期限经营、“一证多点”经营或借用、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规范进货渠道 请从具有合法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签订规范书面购销合同,主动索取供货企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从无资质生产厂家、非法窝点进货,严禁通过快递、邮寄、同城配送等方式采购。


    三、规范储存管理 烟花爆竹储存应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专门区域,严禁与居住场所、办公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等混存混放。储存区域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隔离设施,与火源、电源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所内储存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上限,严禁在经营场所外额外存放。


    四、加强宣传,规范销售 经营场所内应张贴有关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志,向消费者当面告知燃放注意事项,主动发放安全宣传单或手册,引导其选择空旷、安全的场地燃放,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严禁流动兜售、走街串巷销售,以及通过微信群、抖音等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


    五、违法违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无小事,责任落实大于天。希望您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合法合规经营、守住安全底线,共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霍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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