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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通报5起霍山石斛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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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18 1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霍山石斛相关侵权案例公示


    案例一: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雨歌日用品商行、安徽从颜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7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为“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2020年11月20号到期后依法进行了续展)。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该商标使用权。“霍山石斛”因具有独特的品质和功效,数年来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先后在央视、卫视及各大网络媒体平台等进行多次报道,取得诸多荣誉。深圳市宝安区雨歌日用品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商品链接中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字样。安徽从颜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前述商品的生产厂家,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霍山石斛。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宝安区雨歌日用品商行非法使用“霍山石斛”商标标志,严重减损了该商标持有者和合法使用者的商标利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雨歌商行在其经营拼多多网店的商品介绍中明显位置载明了“霍山石斛”商标字样,侵害了该商标持有者和合法使用者注册商标专用权 。于此同时,从颜堂公司的生产行为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深圳市宝安区雨歌日用品商行、安徽从颜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5,000元和20000元。


    案例二: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青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图文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该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经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许可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拥有第7921560号商标使用权。连云港青阔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石斛产品中使用“霍山石斛”商标标志。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云港青阔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商品链接中,未经许可使用与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一、连云港青阔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案例三: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与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系于2003年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并于2010年11月21日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第792156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石斛。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认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在经营销售石斛等其他产品活动中使用“霍山石斛”商标标志,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产品包装及产品介绍中多次使用“霍山石斛”字样,与第 7921560 号“霍山石斛”商标构成近似,且所销售的标注有“霍山石斛”字样的石斛产品实为霍山铁皮石斛。侵权商品实际系霍山县某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50000元。


    案例四: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与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于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了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商标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申请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审核批准;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等。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是经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明确授权、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上述商标许可使用人。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未经许可在在其经营拼多多店铺产品链接中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商标标志,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行为侵犯了“霍山石斛”商标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未经许可在其网店中销售相关石斛产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字样,与“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且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在庭审中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不是霍山石斛,是铁皮石斛。以上,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侵犯了涉案注册商专用权。判决:漳浦县绥安镇祺盛堂食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50000元,同时就其侵权行为在福建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五: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与霍山某石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于 2010 年 11 月 21 日获准注册了第 7921560 号“霍山石斛”文字及图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该商标使用权。多年来,经过不懈的宣传,“霍山石斛”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大量荣誉,品牌价值高达65.17亿元。霍山某石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产品链接中突出使用“霍山石斛”商标标志。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霍山石斛”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霍山某石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店所展示的石斛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霍山石斛”标识、部分宣传页面中展示有“中华瑰宝霍山石斛”等内容,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霍山某石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安徽西山药库霍山石斛有限公司40000元。


    典型意义:以上5起霍山石斛相关侵权案例均涉及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药材,享有中华仙草的美誉,专指主产于大别山区安徽省霍山县的俗称为米斛的草本植物,第 7921560 号“霍山石斛”图文商标仅授权于符合相关标准的霍山石斛(米斛)产品使用。该商标是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结合体,相对于普通商标侵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倾向于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上述案例中擅用该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权利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亦会影响消费者对霍山石斛商品品质的评价降低,通过法院判决以正视听,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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